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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chǎn)黨合肥大學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修訂稿)

時間:2021-03-03瀏覽:636設置

一、總  

第一條 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chǎn)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規(guī)文件,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

第三條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的委員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yǎng)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經(jīng)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書記主持黨委經(jīng)常工作。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學校黨委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執(zhí)行同級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2.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3.學校黨建工作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學校黨委及領導班子任期目標,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校長工作報告等;

4.決定召開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 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5.選舉學校黨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通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chǎn)生的書記、副書記,增補和撤銷黨委委員等;

6.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7.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8.意識形態(tài)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項;

9.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項;

10.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 統(tǒng)一戰(zhàn)線、老干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二)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1.學校章程、學校總體發(fā)展規(guī)劃、綜合改革方案等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重大事項;

2.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yǎng)、學科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fā)展的重要工作規(guī)劃和工作計劃,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guī)章制度;

3.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大額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5.學校重要資產(chǎn)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chǎn)授權使用方案;

6.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7.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學校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市級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薦,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9.學校安全穩(wěn)定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1.學校干部提拔、干部隊伍建設規(guī)劃和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事項;

2.學校黨政機構、學院、直屬附屬機構、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

3.學校全資、控股企業(yè)校方董事、監(jiān)事及企業(yè)主要負責人人選;

4.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在企業(yè)、社會團體的兼任職務;

5.推薦優(yōu)秀年輕干部和上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人選。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

1.學校人才工作規(guī)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劃;

2.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人才成長環(huán)境優(yōu)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關的重要措施。

(五)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六)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需要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黨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jīng)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黨委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會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黨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會委員到會。黨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不是黨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紀委副書記、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以及負責日常工作的黨委辦公室主任可以列席黨委會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有發(fā)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九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jīng)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校黨委會委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

第十條 黨委會應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guī)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jīng)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一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一般由主辦部門負責人填寫議題審批表,經(jīng)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提前三天送交黨委辦公室,由黨委辦公室報黨委書記審定。分管領導或主辦部門應在會前與有關領導、部門協(xié)調溝通,取得一致意見方能上會。黨委辦公室一般提前一天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通知參加和列席人員。

第十二條 黨委會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三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會委員或分管校領導或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十四條 黨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校長應最后表態(tài)。

第十五條 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jù)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會委員半數(shù)為通過。未到會黨委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shù)。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逐人表決。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 副書記或者黨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吿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審議時應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 黨委會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fā)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 黨委會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九條 黨委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遵守保密規(guī)定。

四、議定事項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情況應及時向黨委書記或黨委會匯報。明確由相關單位負責的,由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應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二十一條 黨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學校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執(zhí)行;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不力的,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問責追責;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提交黨委會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十條規(guī)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二十二條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黨委會討論的情況和決定的問題,凡涉及干部選拔任用、財務管理、績效考核、獎懲以及會議強調的保密事項,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違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嚴肅查處。

五、附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fā)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fā)會議紀要,分送學校領導和有關單位,歸檔會議材料,協(xié)助校領導督辦黨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的落實等。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中國共產(chǎn)黨合肥學院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修訂稿)》(院黨委【2016】96號文)同時廢止。                             

 

 

 

 

                        中共合肥大學委員會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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