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學生院內(nèi)申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生院內(nèi)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向?qū)W院提出的復議請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本、??茖W生,。
第四條 學生應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違紀處分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jīng)Q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qū)W院提出申訴。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九人組成,。主任由院領導擔任,,副主任由監(jiān)察處負責人擔任,教務處,、學生處,、團委負責人以及申訴學生所在系的教師、學生代表和基礎部法學教師作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成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監(jiān)察處。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部門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diào)查,。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diào)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jù)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shù)模鞒鲎兏幚頉Q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院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變更留院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院名義發(fā)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院務公開欄內(nèi)公告,。
第十三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關于聽證的規(guī)定和程序
第十五條 聽證程序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情況(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來決定,。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jù);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八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如實舉證。
第十九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jīng)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jù)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jù)或依據(jù)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jù)材料,;
(4)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jù)進行質(zhì)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一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起草聽證報告和復查結論建議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監(jiān)察處負責解釋,。